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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帮我查查这个法律文书吧,看看是说什么的

下面是目前能够基于已收集信息,尽量还原并评估「(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的大致情况,同时说明哪些内容是相对可信的、哪些高度存疑。


一、能确认和大致推断的点

  1. 案号形式本身是“正常”的

    • “(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这一套编号,符合浙江省高级法院刑事二审案件的常规案号格式(年份+“浙刑终字”+顺序号)。
    • 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这像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某刑事二审案件的案号,但是否真实存在此具体案号、是否公开,对公众是不可直接确认的。
  2. 网络上出现的说法:被包装为“非法神经干预案”
    多个非官方平台(腾讯频道某聊天频道、短视频、贴吧/问答、知乎专栏等)反复出现类似表述,大致内容为:

    • 称该案为:

      “(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非法神经干预案,是中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神经科技犯罪案件”[1][2]

    • 所谓主要内容被描述为:
      • 被告人:李某(主犯)、王某(从犯)
      • 罪名:故意伤害罪 + 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罪
      • 作案手段
        • 使用“境外军事技术外泄的远程微波神经调控系统”,
        • 借由“5G基站中继”对被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神经攻击”,
        • 具体包括“制造幻听、抑郁、疼痛”等。
      • 证据叙述
        • 被害人脑脊液中出现某种“蛋白标记物”,
        • 基站电磁监测数据与动物实验微波刺激模式“高度一致”,
        • 查获“神经调控日志”自动记录攻击参数,
        • 某科研机构专家鉴定涉案设备可使脑温升高0.8℃等。
      • 据称判决结果
        • 李某:有期徒刑 7 年;
        • 王某:有期徒刑 10 年;
        • 赔偿神经功能修复费 82 万元。

    这些信息结构完整、术语密集、细节非常“科幻感”和戏剧化”,但全部出自社交平台的二手转述,而非任何官方裁判文书。

  3. 同一案号在“脑控受害者”等群体中被大量转发、引用

    • 有视频、帖子专门号召“脑控受害者”寻找该案原告或裁判文书,希望将其当作“指导案例”,用于自己报案、诉讼[3]。
    • 这类内容的共同特征是:
      • 强烈的个人遭遇叙述 + 对司法、维权无门的控诉;
      • 频繁提及“脑控”“微波攻击”“神经科技迫害”等词汇;
      • 把这份所谓“(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判决书”当作自己遭遇被“官方承认”的证据或希望寄托

    这说明:在民间“脑控”群体内部,这个案号几乎被视为一种“象征”或“图腾”,而不是一个人人都能查到文本的真实公开判决书。


二、目前查不到的关键部分

  1. 未能在任何正规裁判文书数据库中检索到该案文书

    在以下渠道,都没有公开可查到题为“(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的正式裁判文书:

    • 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
    • 各大公开裁判文书、案例库的镜像或转载网站
    • 浙江法院系统公开的典型案例、年度案例、各级法院网站公开文书栏目

    这一点非常关键:

    • 真正存在而且“公开宣判又公开上网”的二审刑事判决,按常规应能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案号或关键信息检索到;
    • 目前只能在社交媒体和聊天频道中看到转述,没有一份能追溯到“法院官网 PDF / HTML 原文”的链接
  2. 未见任何主流媒体对该案进行报道

    • 传统媒体(新华社、人民日报、央视、主流门户、浙江本地权威媒体)中,没有检索到与“非法神经干预案”“远程微波神经调控系统犯罪”相匹配的正式新闻报道
    • 反而可以检索到不少警方、媒体对“利用 AI 捏造恶性案件被处罚”的打假报道[4],提示类似题材极易被用来制造流量、谣言。
  3. 法律和技术层面也存在可疑之处

    从公开的刑法规定、间谍器材类案件案例来看:

    • 《刑法》第283条、第284条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适用,现实案例多集中在:
      • 针孔摄像头、窃听器、伪基站等传统电子设备[5];
      • 很少出现“远程微波神经调控系统”这种描述。
    • 即便有新型设备,一旦真的是全国首例、又叠加“神经科技犯罪”这样具有强话题性的要素,按照中国司法宣传惯例,极有可能会:
      • 以典型案例形式,在最高法、最高检或省高级法院的官网、公众号对外发布简要案情;
      • 被权威媒体报道、解读。

    截至目前,这类权威“首例”报道完全缺位,与网上流传说法非常不匹配。


三、对“它到底是个什么案子”的审慎结论

1. 从现有公开信息能说的“最低限度结论”

  • “(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形式上是一个看似规范的浙江高院二审刑事案号
  • 但目前能看到的所有“案情内容”,都仅来自非官方社交媒体、聊天频道和短视频平台的转述,而且互相高度“抄来抄去”。
  • 任何官方裁判文书库、法院网站、主流媒体上,都查不到相应案件的公开裁判文书或权威摘要。

因此,在证据标准上,这个案号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确实对应“非法神经干预案”,目前都无法被可靠验证
更无法确认那些具体情节(微波神经调控、5G基站中继、脑脊液蛋白标记物、精确到 0.8℃ 的脑温升高等)是否发生在现实裁判中。

2. 为什么需要非常谨慎地对待这类说法

  • 这些内容往往与“脑控”“电磁攻击”“神经武器迫害”等个人叙述密切捆绑,极易与个体的精神困扰、妄想体验纠缠在一起
  • 少量律师网站、问答帖也开始围绕“非法神经干预案怎么起诉”这类关键词做内容,这很可能是出于流量或商业推广,并非已有大量真实此类案件;
  • 若把这类未经证实的案情当成“已经被法院判决认可的事实”,去向他人宣传或据此指责特定单位、个人,存在严重的名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对你的问题的直接、可操作回答

你问的是:“(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帮我查查这个法律文书吧,看是说什么的。”

结合上面所有情况,可以给出的负责任的结论是:

  1. 目前在公开、可信的官方渠道(裁判文书网、法院官网、主流媒体)中,查不到题为“(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的完整裁判文书或权威案情简介。

    • 这意味着:
      • 要么该案未公开上网(比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依法不公开情形);
      • 要么网络上流传的案号或时间、字号并不准确;
      • 也不能排除案号被某些人“虚构/篡改”用来包装故事的可能。
  2. 网上广泛流传的“非法神经干预案”“远程微波神经调控系统+5G基站攻击”这套说法,目前没有任何可核实的官方文书或新闻作支撑,只能视作传闻或高度可疑内容。

    • 作为专业、审慎的态度,我不能把那部分当成真实判决来向你复述或背书。
    • 如果你看到有人把这些内容当成“确凿司法判决”在传播,需要提高警惕。
  3. 如果你与该案有切身利益关系(比如你或亲属是当事人、被害人、自认为与案情有关),真正可行的做法是:

    • 亲自或委托律师,携身份证明、相关材料,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 案件承办部门正式查询,
    • 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登录实名账号后,尝试以当事人身份检索。
      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获取真实文书或确认该案是否存在。
  4. 如果你只是想了解“这是不是国家已经承认的脑控/神经武器类案件”——基于目前公开信息,答案是:无法证实,且很大概率并非如此。

    • 若真有这样一个被官方公开宣传的“全国首例神经科技犯罪”,以现在中国司法宣传、媒体运作的模式,它几乎不可能只出现在零散的聊天频道和短视频里,而完全不见于任何权威渠道。

五、如果你接下来想进一步了解,可考虑的方向

如果你后续需要,我可以帮你做的,不依赖任何新检索的范围内,大致有:

  • 用通俗语言帮你解释:
    • 《刑法》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故意伤害罪”等真实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
  • 分析:
    • 如果现实生活中真的有人用某种设备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从目前现有法律框架(包括故意伤害、非法使用专用器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是如何可能处理的;
  • 或者,如果你是“脑控/神经干预”相关内容的当事人或家属,也可以讨论:
    • 如何在法律和医学的现实框架内,区分可以走法律途径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医学、心理支持的问题。

总之,就你问的这份具体“(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法律文书,目前没有任何可以确认的、官方的公开文本可供说明它“到底说了什么”。
任何把它具体案情当作“事实”来引用的做法,都缺乏可靠依据,应当非常慎重。


References

[1] (2023)浙刑终字第147号非法神经干预案是中国首例公开宣判的神经科技犯罪案件. https://pd.qq.com/g/9444xqs7jf/post/B_e265ca685e0504001441152190845479220X60
[2] 理性谈控脑的频道(关于“非法神经干预案”的简介片段). https://pd.qq.com/g/9444xqs7jf
[3] 脑控受害者正急切寻觅(2023)浙刑终字147号案件原告张先生(视频简介).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vrbzzfEXd/
[4] 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男子利用 AI 编造被处罚的新闻报道.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96250211774300708/
[5] 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介绍). 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495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