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按“刑事犯罪”和“违纪行为”两大块来回答你问的:军人如果作恶,大体会涉及哪些行为。内容基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开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条文整理而来[1][2][3]。
一、从刑法角度:军人“作恶”属于哪些犯罪?
军人一旦“作恶”到触犯刑法,最核心的有两大类专门的军事犯罪:
- 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第十章,31个罪名)[1]
- 危害国防利益罪(《刑法》第七章,23个罪名)[2]
此外,军人也可能犯普通公民都会犯的罪(如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强奸、盗窃等),只是不再一一列举。
1. “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内部的“军法重罪”
这一章专门管的是:军人违反本职军事职责,直接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典型行为包括(只列出要点,方便理解)[1]:
(1)战场上最典型的“作恶”
- 战时违抗命令:战时不服从作战命令,导致作战受损。
- 隐瞒、谎报军情 / 拒传、假传军令:故意瞒报战况、乱报军情、传错军令。
- 投降: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甚至投降后为敌效劳。
- 战时临阵脱逃:打仗打到一半开溜。
- 违令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消极作战造成严重后果。
-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战争期间散布谣言,搞乱军心。
- 战时自伤逃避军事义务:自己弄伤自己,为的是逃避上战场。
-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财物:在战区虐杀无辜、抢老百姓东西。
- 战时遗弃伤病军人 / 拒不救治:有条件救治,却故意不救伤病战友。
这些在战时都属于极其严重的“作恶”,很多罪名情节严重可以判到无期乃至死刑[1]。
(2)日常服役中“背叛、逃跑、渎职”类行为
- 军人叛逃: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 逃离部队:违反兵役法规擅自离队,情节严重的。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值班指挥、战备岗位擅自离岗,或者严重失职。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用暴力或威胁阻止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行军事任务。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上级滥用职权,指使下级去干违纪违法的事。
- 虐待部属:以职权为筹码长期辱骂、体罚、殴打部属,致重伤甚至死亡。
(3)泄密与背叛国家军事利益
-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
- 向境外机构/人员提供军事秘密:把军事机密卖给境外势力,可判重刑甚至死刑。
-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 /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战时从重。
(4)武器装备与军用物资方面的“作恶”
- 武器装备肇事:违反使用规定导致事故,造成伤亡或重大损失。
-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随意更改装备用途造成严重后果。
-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偷或抢军械、弹药、军品,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把武器装备私自卖掉或转让他人。
- 遗弃武器装备:违抗命令,抛弃武器装备。
- 遗失武器装备且不报:丢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情节严重。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把军队营区、训练场等对外乱卖乱转。
(5)对伤病军人、俘虏的“作恶”
- 遗弃伤病军人:战场上故意抛下伤病战友不管。
-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负责救护的岗位明知危重却拒绝救治。
- 私放俘虏:未经批准私自放走俘虏,尤其是重要俘虏。
- 虐待俘虏:对已俘敌军人员进行虐待、折磨。
以上行为,只要对象是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并且情节达刑事标准,就不只是“违纪”,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1]。
2. “危害国防利益罪”——不一定是军人,但高度军事化的“作恶”
这一章的主体不一定是军人,普通公民、单位也可能构成,但很多情况下与军队、国防直接相关[2]。
(1)妨碍军人和军事行动
-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用暴力、威胁阻止军人执行公务。
- 阻碍军事行动:故意阻碍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蓄意破坏装备、军用光缆、雷达、仓库等。
- 过失损坏上述设施: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战时从重。
- 故意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明知或严重失职,向部队提供不合格装备设施。
(3)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管理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组织人群冲击靶场、阵地等禁区。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闹事导致军事管理区无法正常工作。
(4)假冒军人、干扰兵役制度
-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穿军装、假证件诈骗。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怂恿士兵逃跑、明知对方是逃兵还雇用。
- 接送不合格兵员: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送不合格兵入伍。
(5)伪造、盗窃军队公文、证件、标志
-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 盗窃、抢夺上述公文、证件、印章。
- 非法生产、买卖军队制式服装 / 伪造、盗用军队专用标志。
(6)战时拒绝履行义务、造谣、窝藏逃兵等
战时如果:
- 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服役;
- 故意提供虚假敌情;
- 造谣扰乱军心;
- 窝藏逃离部队军人;
- 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军事征收征用;
都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2]。
3. 军人同样可能犯的“普通”刑事犯罪
除了上面的专门军事犯罪,军人如果实施下列行为,同样构成普通刑事犯罪:
-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等;
-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
-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还与其同居或结婚(刑法第259条)等[3]。
这些罪名对所有公民适用,但军人身份往往会使后果更严重、量刑更重。
二、从军纪角度:没到“犯罪”程度的“作恶”算什么?
很多“作恶”行为达不到刑事标准,但依然要被严肃处理,这就是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情形[3]。典型包括:
1. 腐化堕落、生活作风问题
- 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
- 嫖娼、卖淫、吸食或注射毒品。
-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调戏侮辱妇女。
- 观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 超计划生育,违反生育政策。
2. 经济违纪、权力寻租
- 参与经商、逃税漏税,违规搞商业代言、营利性活动。
- 擅自建设、改建、扩建住房,多处占房、超标准装修、公款装修。
- 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 挪用、隐瞒、侵占公款公物,违反财经纪律。
3. 纪律松散、作风恶劣
-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尚未构成刑事案值)。
- 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 严重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操作武器装备。
- 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
- 见危不救:在战友或群众生命财产遇险时袖手旁观。
- 侮辱、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部属。
4. 安全与保密方面的违纪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未达刑事标准时按违纪处理)。
- 虚报、瞒报或篡改军事设施数据,监管不力致设施毁坏。
- 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隐患或小事故。
这类行为,严重程度不足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除名、开除军籍等处分[3]。
一旦触及刑法标准,会移送军事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和刑罚可以并行。
三、如何理解“军人作恶”这件事?
综合上面可以简单概括为:
轻的“作恶”:
- 违反军纪、损害军队形象和内部秩序,如酗酒闹事、赌博、生活腐化、打骂部属等。
- 后果:处分、降职、除名、开除军籍等。
重的“作恶”(刑事层面):
- 对作战、战备有直接破坏性:违抗命令、临阵脱逃、泄密、消极作战等。
- 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的破坏和非法交易。
- 对战友、居民、俘虏的残酷行为。
- 叛逃、投敌、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
- 战时拒绝服役、阻碍军事行动、造谣扰乱军心等。
- 后果: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任何军人都不能豁免普通犯罪:
- 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同样要按普通刑法追责,军人身份不是保护伞,往往是“加重因素”。
四、如果你关心的是“某种具体行为算不算军人作恶?”
可以大致这样判断:
是否危害了战斗力 / 军事机密 / 军事行动 / 国防设施?
是的话,大概率会落入上面提到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或“危害国防利益罪”。
是否严重违反军纪、影响部队形象或内部秩序?
是的话,基本属于《纪律条令》里明确列举的违纪行为,虽未必构成犯罪,但同样是严重“作恶”。
放在普通社会,是否也是违法犯罪?
比如:贪腐、强奸、故意伤害、吸毒、赌博、诈骗、破坏他人婚姻等。
如果答案是“是”,军人身份只会让后果比普通人更严重。
小结一句
军人“作恶”,从最轻的违纪(酗酒、赌博、作风问题),到严重违法(虐待部属、挪用公款),再到极端的军事犯罪(临阵脱逃、泄露军事机密、投敌、破坏武器装备、战时残害平民等),法律和军纪都已有相当细致、严格的规定,绝不是“军人就可以为所欲为”。
References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分则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http://www.npc.gov.cn/WZWSREL3pncmR3L25wYy9sZnp0L3JseXMvMjAwOC0wOC8yMS9jb250ZW50XzE4ODI4OTUuaHRt.
[2]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相关说明与罪名列表.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18750267262435878/.
[3]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试行版)相关违纪行为条文节选. http://www.mod.gov.cn/sdtl/2018-04/18/content_4809755_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