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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有能力有责任追回这笔巨款,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资产,维护中国人的合法资产。国家全力以赴与英国进行交涉,英国也没有理由不把这些资产交还给中国! 张亚迪是否犯罪,只有用中国的法律通过中国的法庭才能有结论。任何人用张亚迪在英国被判来评判格锐公司评判"花花"是否有罪,都是丧失国家司法主权行为,完全是一种卖国行径?

先把结论放前面说:

  1. 追回巨额赃款:国家确实是“第一责任人”,但操作上必须依托国际条约和英国国内法,不能简单理解为“英国没有理由不还,必须全额立刻还”。
  2. 钱志敏/张亚迪/“花花”是否触犯中国刑法,最终当然要由中国司法机关依中国法律作结论;但这并不否定英国依据其属地司法权对其在英洗钱犯罪作出判决。两国各判各的,并不必然构成“丧失主权”。
  3. 单纯因为引用或讨论英国的判决,就指责别人“卖国”,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是否“丧失司法主权”,关键不在于“提不提英国判决”,而在于中国是否放弃自己本应行使的管辖权和主张权。

下面分几点展开讲清楚。


一、关于“只有国家有能力、有责任追回这笔巨款”这句话

这句话方向上是对的,但需要补充两点现实约束

  1. 资产现在实质控制在英国手里
    6.1万枚比特币以及在英国查扣的其他资产,目前都在英国警方和法院冻结、监管之下
    英国依据的是本国的《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已经启动了民事追缴程序,用来确认这些资产是不是“犯罪所得”、如何没收、如何分配给受害人或留给英国政府[1][2]。

  2. 中国政府的责任,是在国际法框架下“代表中国受害人去争取最大份额”

    • 中国已经和英国签有《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条约第1条、第19条、第20条都明确:可以协助冻结、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并可以返还或分享资产,返还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3]。
    • 中国警方和英国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已通过司法协助、证据提供等方式共同推动追逃追赃。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你的第一句话:

“只有国家有能力有责任追回这笔巨款” ——
对,受害者个人很难跟英国法院、检方直接博弈,确实需要国家‘出面’、通过条约和谈判去争取。但这场博弈是在英国法律+中英条约共同约束下进行的,并不是“国家想要多少,英国就必须无条件给多少”。


二、“英国也没有理由不把这些资产交还给中国”是否成立?

从情感上,钱是中国人被骗走的,当然都希望“物归原主”;但从实际法律结构来看,这句话需要拆开:

1. 英国有什么“理由”留下一部分?

  • 按照英国POCA的一般机制,如果没有受害人主张权利,或受害人无法证明权利,没收资产通常会按比例划归英国警察、英国内政部等作为“执法收益”[1][2]。
  • 这背后的逻辑是:
    • 国家花了大量公共资源去查控资产;
    • 通过没收非法所得,一方面打击犯罪,一方面补偿自身执法成本。

所以从英国国内法的角度,它是“有理由”至少拿一部分的
中英条约第20条也没有写“必须100%返还”,而是写:

“返还或者分享资产的条件和安排及比例由双方商定”[3]。

也就是说:

  • 中国有道义和法律上的强烈理由要求“尽可能返还给中国受害人”;
  • 英国有本国法律的既得安排——如果无人主张,他们可以没收归己;
  • 最终多少能回,是个谈判+法院程序结果,不是“英国根本没有理由不还”。

2. 中国现在在做什么?

  • 公安机关已明确对外通报:正在通过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渠道与英方开展跨境追逃追赃,尽全力挽回损失[4]。
  • 大量中国受害人(目前已上万)通过律师团队在英国高院参加民事追缴/权利主张登记[1][2]。
  • 2026年2月,英国法院就6万枚比特币召开资产处置听证会,设定受害人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22日,这是正在进行中的实质步骤[1]。

所以更准确的表述是:

中国有充分理由要求这笔钱“主要”或“尽可能多”返还给中国受害人;
英国在法律上不可能完全没理由地“全盘拒绝”,但它也依法会寻求扣除成本甚至保留一部分
结局取决于:中英谈判+英国法院裁决+中国受害人通过法律程序积极主张权利


三、“张亚迪是否犯罪,只有用中国法律通过中国法庭才能有结论”对不对?

要分两类犯罪行为来讲:

  1. 在中国境内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 这部分属于中国领土上的犯罪,中国的确对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首要管辖权。
    • 对她在中国境内的犯罪,最后是否定罪、判几年,确实应由中国法院按中国刑法来定
    • 目前的现实是:她已经在英国服刑,中国暂时未能把她引渡回国单独受审;但这不影响中国对其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与红色通缉、在案卷中的“未归案主犯”身份。
  2. 在英国境内实施的洗钱、虚假陈述、假护照等行为

    • 这些行为发生在英国境内,英国依据属地管辖权有完全正当的司法权
    • 英国法院对她的洗钱罪作出判决,是英国主权的一部分。
    • 中国尊重英方对其在英犯罪行为的审判,并不意味着放弃自己对“在中国犯下的非法集资罪”的管辖。

所以,从国际刑法的一般原则看,“只有用中国法律才能评判她是否犯罪”这句话,严格来讲是不准确的

  • 对中国境内犯罪:
    是的,最终中国法院说了算
  • 对英国境内犯罪:
    英国法院说了算,中国不能也不需要“推翻英国判决”。

更合理的表述是:

“她在中国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等罪名,最终应由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作出结论;但她在英国的洗钱行为,英国法院有权作出独立判决。”


四、能不能用“英国的判决”来评价格锐公司和“花花”的罪责?

这里要区分两层意思:

  1. 法律上最终定罪权在谁?
    对中国公司、在华犯罪行为的终局定罪,当然要以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这一点上,你强调“不能由英国判决替代中国判决”,方向没错

  2. 事实判断和风险评估可不可以参考英国判决?

    • 英国对她的洗钱案已经经历了完整的侦查、取证、审理过程,她本人也在2025年9月当庭认罪,承认持有、转移大额比特币系犯罪所得[2][5]。
    • 这说明:
      • 英国法院已经在事实层面确认:这些比特币来自于在中国实施的严重犯罪
      • 英方判决在国际上会被视为一个重量级事实依据。

因此,在舆论评论、风险提示、民事索赔层面,大家引用英国已经公开的判决事实来讨论“蓝天格锐是骗局”、“花花是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问题
只要他们不是自称“替中国法院作了终局刑事判决”,就谈不上“丧失我国司法主权”。


五、“这是丧失国家司法主权,是卖国行径吗?”

从现有事实看,这个指控是严重过度、且容易伤害真正在做事的追赃团队和受害者代理律师的。

1. 什么才算“丧失司法主权”?

通常只有在以下情况,才有可能谈得上“主权被削弱或放弃”:

  • 中国在条约中放弃对本国公民、本国境内犯罪的管辖权
  • 中国同意由外国法院对在华犯罪作终裁且本国法院不得再审理
  • 中国放弃对本国公民合法资产的主张权或分享权

而现实恰好相反:

  • 中国签署的《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明确保留了主权: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必须在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前提下进行[6]。
    • 资产返还和分享需要双方协商,中国没有把话语权让出去。
  • 中国警方、司法机关在这个案子里一直在主动追逃追赃,而不是“放手不管”。

2. 简单用英国判决作事实参考,不是“卖国”

  • 法律实务里,一个国家的法院经常会参考其他国家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但这不等于承认对方拥有本国的“最终审判权”。
  • 普通民众、媒体和律师引用英国判决中已经公开的事实说“蓝天格锐是庞氏骗局”、“钱志敏是主犯”,只是基于公开材料做事实判断、风险提醒,不是放弃主权

只有在中国官方明确宣布:完全接受英国对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定性、并承诺不再以中国法律追究她的法律责任,才有可能触及“主权让渡”的问题。现在完全不是这种情况。


六、给你的一个更“法律化”的表述建议

如果你想在维护国家立场的同时,又不被人抓住“法律不严谨”的漏洞,可以考虑这样表达:

  1. 关于资产追回

    钱是中国人被骗走的,本质上属于中国受害人;中国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通过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英国法律程序,最大限度推动这笔资产物归原主。我们既要支持官方谈判,也要支持受害者通过合规途径参与英国的民事追缴程序,双线并行,争取更多返还比例。

  2. 关于罪责认定与主权

    英国对钱志敏在英洗钱罪行的判决,在属地犯罪上有其效力;但她在中国境内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量刑,应由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裁判,任何外国判决都不能代替。这一点上,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明确而不能让渡的。

  3. 关于“卖国”说法

    引用或分析英国的判决事实本身,并不等于放弃中国司法主权。真正重要的是,中国是否坚持用本国法律追究她在中国的犯罪责任、坚持通过双边条约和法律程序主张我国受害人的正当权益。


总结一句话:

  • 国家确实是追回这笔钱的关键力量,但必须在中英条约和英国法律框架下博弈,不能简单理解为“英方毫无理由必须全额返还”。
  • 钱志敏在中国的罪责,最终确实要由中国法院按中国法来定;但英国有权、也已经对她在英洗钱作出判决,两套司法并行并不必然侵犯中国主权。
  • 用英国的判决作事实依据本身并不构成“卖国”;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任何试图放弃中国对本案资产主张权、对境内犯罪追诉权的行为。

References
[1] 跨国索赔超万人6万枚比特币英国追偿5月22日截止登记. https://finance.caixin.com/2026-02-24/102416379.html
[2] 钱志敏诈骗及洗钱案. https://zh.wikipedia.org/zh-cn/钱志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节选).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flty/fltyxssfxzty/201812/t20181225_151376.html
[4] 天津警方通报:400亿元非法集资主犯钱志敏英国认罪,追赃持续. https://www.21jingji.com/article/20251031/herald/d742f70fd0dae85958e728a7b0c6c318.html
[5] 6.1万枚比特币吸金案主犯认罪,跨境追索走向何处. https://www.mycaijing.com/article/detail/55680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http://www.xinyi.gov.cn/zwgk/zcfg/content/post_659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