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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国家有能力有责任追回这笔巨额数字资产,维护中国企业维护中国投资人的合法资产。国家全力以赴与英国交涉,英国也没有理由不把这些数字资产交还给中国!张亚迪是否犯罪,只有用中国的法律通过中国的法庭才能有结论。任何人用张亚迪在英国被判来评判格锐公司,评判"花花"有罪,都是丧失国家司法主权行为,完全是一种卖国行径!律师不裹乱,这笔巨额数字资产早回来了!

下面只基于你已经给出的材料和我前面检索到的公开信息来回应你的这段观点,不再引入新来源。


一、先把关键事实摆清楚

围绕你说的这笔“巨额数字资产”,目前公开信息大致是这样:

  1. 国内案件

    • 主体: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性质:典型庞氏骗局,高息理财、拉人头发展下线。
    • 金额:涉案规模约人民币400–430亿元,约13万名中国投资者受害。
  2. 境外部分 / 比特币资产

    • 蓝天格锐实际控制人钱志敏(化名:张亚迪、花花、花姐等),将集资款大规模兑换成比特币,约6.1万枚,被英国警方查扣时市值接近人民币500亿元[1][2]。
    • 这些比特币存放在英国境内的钱包和资产安排之下,因此被英国警方依本国法查封、冻结[2][3]。
  3. 在英国的刑事判决

    • 2025年9月29日,钱志敏在伦敦南华克刑事法庭出庭,当庭承认两项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指控(持有、转移犯罪所得)[2][3]。
    • 2025年11月11日,英国法院以洗钱罪判处其11年8个月监禁,并为后续财产没收和民事追缴铺路[1][2][3]。
  4. 在英国的民事追缴与追赃

    • 英国皇家检察署(CPS)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第5部分,对这约6万多枚比特币启动民事追缴程序(civil recovery):不是再判人,是“对物之诉”,专门处理这批资产的去向[4][5]。
    • 2026年初,英国高等法院开庭,允许蓝天格锐受害者在5月22日前登记举证,主张对被冻结比特币的追偿权;已经有上万名中国受害者通过中国公安登记或委托律师参与[3][4][6]。

二、逐条回应你提出的核心观点

1. “只有国家有能力有责任追回这笔巨额数字资产”

可以这样分开看:

  • “有责任”这点,是成立的

    • 中国政府确实负有保护本国投资者和企业合法权益的责任,尤其是数十万中老年投资者、动辄数百亿元的非法集资本身就是重大的公共事件。
    • 现实中,中国公安部、司法部等机关已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受害人登记、与英方沟通等方式参与这起跨国追赃案件[3][4][6]。
  • 但“只有国家有能力”这点,需要纠正

    • 在英国的程序分成两块:
      1. 刑事部分:由英方检方对被告提起公诉、判刑和刑事没收;
      2. 民事追缴和赔偿部分:在英国高等法院下,既可以由英国皇家检察署推动,也需要受害者本人或代表律师主动登记、提供材料、参与分配机制[4][5][6]。
    • 国家可以提供平台、协助和协调,但:
      • 英国法院只认在它的程序里提出权利的人
      • 不可能仅凭中方外交交涉,就直接把全部比特币打包转回中国,而不经过本国法定程序。

正确的理解是

  • 国家在跨境追赃中是“主心骨”,但不是唯一能动主体
  • 受害人个人 + 律师 + 两国司法机关协作,才是这类案件的现实路径。

2. “国家全力以赴与英国交涉,英国也没有理由不把这些数字资产交还给中国”

这里有两层需要分清:政治愿望法律现实

  1. 从价值观和公理上讲,你说的“没有理由不还”有合理性

    • 资金来源清晰——是对中国投资者大规模诈骗的赃款,英国警方和法院的材料也已确认资金源自中国的非法集资案[1][2][4][6]。
    • 国际反腐与反洗钱共识:犯罪所得应当追缴并返还给受害国与受害人,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精神。
  2. 从法律现实看,英国确实有“程序上的理由”不会简单打包全额返还

    • 根据英国《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在民事追缴程序中,如果没有他人出面主张权利,被冻结资产最终会:
      • 一部分归英国警方和内政部,用于反洗钱、反犯罪支出;
      • 另一部分可能用于英国内部公共项目[4][5]。
    • 要做到“最大限度返还中国受害者”,必须:
      • 大量中国受害人按英国法院要求登记、举证
      • 中国政府或指定资产管理人,以代表人的身份在英国程序中出现,而不是只在外交渠道表达态度[4][5][6]。
  3. 国家之间的“分享机制”

    • 实务中,很多类似案子都走“资产分享 / 返还协议”:
      • 协助国(这里是英国)在成功查扣、追缴犯罪资产后,会根据追赃成本、本国法律、双边协定等,与资产来源国(中国)分享或返还部分资产[4][7]。
    • 这意味着:
      • 返还多少、怎么返,还要看英国判决 + 双方谈判结果,并不可能由一方单方面决定。

总结

  • “该不该还”从道理上基本没有争议——这笔钱应当尽可能回到中国受害者手里。
  • 但“怎么还、能还多少”是高难度的法律和外交技术问题,不是一句“英国没有理由不还”就能解决。

3. “张亚迪是否犯罪,只有用中国的法律通过中国的法庭才能有结论”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法律概念:刑事管辖权

  1. 关于国内犯罪(非法集资)

    • 钱志敏在中国组织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庞氏骗局,这一部分确实属于中国刑法,应当由中国法院最终裁判。
    • 目前,蓝天格锐的法定代表人任江涛及多名骨干已在国内获刑,钱志敏在中国的案子则因其在境外、尚未押解回国,程序未完结[1][3]。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她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最终确实要依中国法院的判决来定性
  2. 关于在英国的洗钱犯罪

    • 但你忽略了一个事实:钱志敏在英国境内实施了独立的洗钱行为——
      • 在英国持有、使用、转移比特币资产;
      • 通过英国金融系统及第三国账户进行多轮转移;
      • 并在英国购置高价房产、珠宝等[1][2][3][6]。
    • 按照国际通行的“属地管辖原则”,任何人在英国境内实施的犯罪行为,都受英国刑法约束。
    • 所以:
      • 英国法院有完全正当的权利,就她在英国发生的洗钱行为作出“有罪 / 无罪”的判断
      • 这并不否认中国对其在境内犯罪的司法主权,而是两国各自就自己辖区内的犯罪行为行使权力

结论

  • “在中国是否犯罪”,由中国法院来定;
  • “在英国是否犯罪”,由英国法院来定;
  • 两者并不是互相否定,而是并行存在。把英国对洗钱罪的判决说成“丧失中国司法主权”,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4. “用英国判决来评判格锐公司、评判‘花花’有罪,是卖国行径”

这句话情绪很强,但法律上要分开几件事:

  1. 能不能用英国判决评价“花花”(钱志敏)?

    • 英国判决认定的是:
      • 她在英国境内持有和转移犯罪所得(比特币)构成洗钱罪[1][2][3]。
    • 这一点本身并不需要等中国法院的判决才能评价。
    • 媒体、公众基于英国公开判决说“她是洗钱罪犯”,在事实层面是有依据的,不构成“卖国”。
  2. 能不能用英国判决评价“蓝天格锐公司本身”的国内刑事责任?

    • 这里确实要谨慎:
      • 蓝天格锐在中国的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应以中国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和法院裁判为准,而不是英国判决。
    • 但现实是:
      • 国内已经就蓝天格锐相关责任人作出多份刑事判决;
      • 英方也在司法文件中直接将比特币资金来源写明是“源自天津蓝天格锐非法集资案”[1][4][6]。
    • 因此,此时再说“完全不能依据英方判决来评价这家公司”并不符合目前的证据基础。
  3. “卖国行径”的定性是不恰当的

    • 就英国公开判决事实进行报道、用以说明“这是一场针对中国投资者的大规模诈骗 + 洗钱案件”,本质是在揭露犯罪、提醒公众风险
    • 真正损害国家利益和司法主权的,不是对判决事实的引用,而是:
      • 协助转移、隐匿赃款;
      • 阻挠依法追赃;
      • 蛊惑受害人放弃通过正规法律渠道维权。

5. “律师不裹乱,这笔巨额数字资产早回来了”

从目前各方专业文章和英国法院进程看,这句话恰恰与现实相反:

  1. 英国程序高度专业化,离不开律师

    • 英国的POCA民事追缴程序、资产分配机制、受害人登记、证据提交等,都需要按照英国程序法操作[4][5][6];
    • 绝大多数普通受害者不会英语、不了解英国法、更不熟悉比特币追踪及举证要求,完全不可能自己去应对曼彻斯特或伦敦高等法院。
    • 所以:
      • 没有专业律师团队,受害人几乎不可能“拿到席位”;
      • 真正有可能导致资产落入英方或他方之手的,恰恰是“排斥律师、排斥程序”的情绪。
  2. 律师参与不但不是“裹乱”,反而是“把乱变成有序”

    • 律师在做的关键工作包括:
      • 代表大量受害人集中登记、汇总证据;
      • 对接中国公安机关和英国CPS、高院;
      • 在分配规则制定时争取“对中国受害人更有利的比例和条件”;
      • 保障信息透明,防止二次诈骗。
    • 多篇专业分析都强调:
      • “对于绝大多数小额投资人而言,通过公安官方登记 + 律师集中代理,是成本最低、最现实的选择”[4][6]。
  3. “早就回来了”的想象不符合跨国追赃规律

    • 任何跨境大案的追赃周期,往往以年甚至十年计
      • 要经过侦查、起诉、刑事审理;
      • 再进入没收、拍卖、清算、民事分配等复杂环节;
      • 每一环节都可能有被告或第三方提出异议、上诉。
    • 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跳过他国法律程序,直接把境内数百亿元资产“马上”交出去。
    • 所以,把漫长复杂的司法过程简单归咎于“是律师在裹乱”,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如果你是受害人,现在“该怎么做”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

结合目前已公开的安排,你能真正做而且对自己有用的,主要有三件事:

  1. 确认自己是否已经在国内“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登记过

    • 没登记的,尽快通过当地公安机关 / 官方通告指定渠道补登记。
    • 这是未来国内分配 + 向英方统一递交受害人名册的重要基础,不登记就等于自动放弃。
  2. 密切关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可靠律所发布的公告,不要轻信“二次割韭菜”

    • 大案一出,各种假律师、假“维权群”、假“中英合作项目”会很多;
    • 真正参与英国程序的团队,通常能拿出:
      • 与英国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证明;
      • 对英国高院公开文件的清晰解读;
      • 不要求受害人前期大额“手续费”“关系费”。
  3. 理性看待“国家角色 + 自身参与”的关系

    • 国家会继续通过司法协助推动这笔资产的返还;
    • 但个人如果什么都不做,只寄希望于“某天国家帮我全额打款到卡上”,风险非常大;
    • 最现实的思路是:
      • 依托国家搭的框架(登记平台、官方协调),
      • 再通过专业律师在英国程序中主动亮出你的“受害人身份”,这样资产分配时才可能有你的那一份。

四、最后的核心结论(直接回答你的那段话)

  1. “只有国家有能力有责任追回”——责任有,但“只有”二字不准确

    • 国家是主导力量;
    • 但英国法院程序里,没有受害人 / 律师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高比例追回
  2. “英国没有理由不把资产全还中国”——价值判断可以理解,但法律上需要程序与谈判

    • 返还是大方向,但金额、比例、路径,都取决于POCA程序 + 中英协商 + 受害人登记情况
  3. “张亚迪是否犯罪,只能中国法院说了算”——对于她在中国的罪行是这样,但英国有权就其在英国的洗钱行为作出有罪判决

    • 这不侵犯中国司法主权,而是正常的属地管辖。
  4. “依据英国判决评价案件是卖国行径”——不成立

    • 引用英国公开判决,揭露事实和风险,属于合法表达;
    • 真正损害国家和投资人利益的,是阻碍依法追赃和误导受害人放弃合法维权。
  5. “律师不裹乱,这笔资产早回来了”——与事实相反

    • 没有律师和程序,这笔资产极大概率会在英国国内按其法律“内部消化”;
    • 律师和受害人的理性参与,是保证钱尽量多回到中国投资者手里的必要条件,而不是障碍。

如果你是出于对国家、对投资者的关切提出这些观点,把这种关切转化为:

  • 支持依法追赃,
  • 支持通过正规渠道与专业团队参与程序,
  • 警惕情绪化的简单口号,
    会比单纯情绪宣泄,更有利于这笔钱“真的往回走”。

References

[1] 英国最大比特币洗钱案宣判,钱志敏被判11年8个月监禁. https://www.guancha.cn/GuanJinRong/2025_11_12_796781.shtml
[2] 英国史上最大比特币洗钱案:中国女子钱志敏被判刑11年8个月. https://www.rfi.fr/cn/中国/20251111-英国史上最大比特币洗钱案-中国女子钱志敏被判刑11年8个月
[3] 钱志敏比特币案:英国刑事量刑、民事追缴与受害人赔偿计划全解析. https://opinion.caixin.com/2025-11-18/102384032.html
[4] 钱志敏比特币案:英国民事追缴程序新年首开庭,对十几万中国受害人意味着什么. https://opinion.caixin.com/2026-01-24/102407687.html
[5] 英国的民事追缴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https://www.163.com/dy/article/FPSKS7OI0514C5MG.html
[6] 英国法院允许蓝天格锐受害者在5月22日前向高院登记举证. https://new.qq.com/rain/a/20260224A031X000
[7] 英国最大比特币洗钱案牵扯中国400亿非吸案,钱是如何流到国外的?https://news.china.com/socialgd/10000169/20240421/46399373_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