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回答只基于前面已经查到的公开信息整理而成。
一、先把概念说清楚:你问的“虚假情报犯罪”,通常指什么
在现行中国法律与现实案件中,并没有一个正式叫“虚假情报犯罪”的罪名。实践中,大家口头说的“虚假情报犯罪模式”,主要会落到两大块:
网络空间的“虚假信息类犯罪”
核心是《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如假爆炸、假劫机、假重大灾情等)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虚假信息)
最高检在2026年的研究专文中,把这类称为“虚假信息类犯罪”,强调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影响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犯罪,而不是简单管“说错话”[1]。
国家安全、间谍领域的“虚假情报”
在反间谍、情报战里,“虚假情报”更多是军事与国家安全术语,比如向敌国、敌对势力故意提供错误情报,用来误导对方(文献中有“双十字计划”等典型案例的介绍)[2][3]。
但在刑法罪名上,一般是归入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并不单独叫“虚假情报罪”[4][5]。
你日常在新闻里看到的“造谣”“网络谣言”“虚假恐怖信息”“假警情”“假爆炸”“假疫情”等,基本都属于第一块——虚假信息类犯罪。下面重点讲这一块的“犯罪模式”。
二、虚假信息类犯罪,一般是怎么“运作”的?
结合2026年最高检、公安机关公开案例,可以看出几个典型模式[1][6][7]:
1. “编造+扩散”型(最典型、最基础)
基本套路:
- 行为人“无中生有”或夸大、歪曲事实,编造具体的虚假信息,内容通常是:
- 虚假的险情(如爆炸、火灾、化学泄漏)
- 虚假的疫情(某地突然大量确诊、封城)
- 虚假的灾情(桥塌、厂爆炸、多人死亡)
- 虚假的警情(所谓“警察正在大抓捕某类人”“发生重大刑案”等)[1]
- 通过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微信群、贴吧等渠道发布,或者转给几个“关键节点”账号,让他们帮忙扩散。
- 利用公众恐慌和好奇,短时间内获得高点击、高转发,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应急部署被干扰。
法律上的关键点:
- 行为必须是“编造”或“明知是虚假还故意传播”,过失转发一般不构成此罪。
- 司法实践中,会参考量化指标判断“情节严重”:
比如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被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1]。
- 这类罪的社会危害,重点不在“骂了谁”,而是扰乱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秩序。
2. 利用重大突发事件“蹭热点”型
特征:
- 通常发生在重大事故、疫情、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之后。
- 事件初期信息真空,大家都焦虑、恐慌,此时有人:
- 冒充“内部人士”“医护人员”“现场民警”
- 捏造“更多伤亡”“政府隐瞒真相”“第二次爆炸将发生”等内容
- 配合旧照片、拼接视频甚至AI伪造画面,增加“真实感”[1][6]
- 目的多样:
- 有的是为“博眼球、涨粉、引流”
- 有的是影响股价、打击企业、制造社会对立
- 极端情况下,会配合诈骗、煽动聚集等其他违法犯罪
司法机关的判断思路:
- 看事件背景:是否处于重大突发事件、社会高度敏感时期;
- 看传播速度与范围:短时间内高阅读、高转发;
- 看造成的结果:是否引发恐慌、抢购、聚集、干扰救援等[1][6][7]。
3. 涉企网络谣言、黑公关型
2026年,公安机关多次点名“涉企网络谣言”专项整治,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件[7][8]:
运作模式:
- 针对知名企业、平台、游戏公司、上市公司等,捏造:
- “产品有毒”“产品致癌”“公司跑路”“游戏停服”“公司大裁员、即将破产”等
- 通过水军账号、营销号同步发声:
- 发所谓“内部聊天截图”“员工爆料”
- 刻意使用情绪强烈的标题,以获取转发
- 可能的目的:
- 商业敲诈(先抹黑再联系要“公关费”)
- 竞争对手恶意打压
- 通过影响股价谋利
法律认定:
- 若虚假信息达到一定传播量,造成企业严重名誉损害、经济损失和社会恐慌,可能触犯: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扰乱社会秩序)
- 严重者还会涉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敲诈勒索等其他罪名[6][8]。
4. AI 深度伪造+诈骗/造谣综合型
现实案情显示,新一波虚假信息犯罪,往往与AI深度伪造技术结合:
- AI换脸、合成语音:冒充公司法人、领导、公检法人员,进行视频通话、语音指令,控制公司财务或实施电诈[9]。
- 伪造“官方通知”截图、视频:
用AI生成看起来极像政府红头文件、警情通报、新闻画面,然后在社交平台扩散:
- 例如假冒“公安局通告某地大抓捕”“政府紧急发放补贴、点击链接领取”
- 当这类虚假“官方情报”达到扰乱社会秩序、干扰公共管理时,也可能被纳入虚假信息类犯罪的打击范围[1][9]。
新特点:
- 真假难辨,普通人靠肉眼、常识很难分辨;
- 传播成本极低,几条脚本+自动发帖工具即可大面积散播;
- 常与电诈、洗钱、非法集资等上下游犯罪结合。
三、司法机关是怎样认定、处理这类“虚假情报犯罪模式”的?
以最高检2026年发布的专题文章为核心,可以看出几个关键司法标准[1]:
1. 保护的不是“面子问题”,而是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 本罪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保护的法益是:
- 公共安全
- 应急管理秩序
- 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公共秩序[1]
- 换句话说,重点不是“说错一句话”,而是是否引起(或足以引起)公共恐慌、秩序混乱、应急系统失灵。
2. 严格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司法机关明确提出:
- 只有那些可以被客观证据即时证实或证伪的具体事实陈述,才是本罪规制的“信息”对象;
- 纯粹的情绪、观点、价值判断,如“我觉得这公司好垃圾”“我担心这疫情会更严重”,原则上不作为虚假信息犯罪处理[1];
- 对公共事件的合理质疑、评论,要为公民监督和言论空间留下余地。
3. 如何判断“明知是假的还传播”?
“明知”不是随便一说,而是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推定[1]:
- 信息内容是否明显背离常识、权威机构公开信息;
- 信息来源是否极其可疑(匿名小号、屡次被辟谣账号等);
- 发布者本人的动机、职业背景(如长期运营某类营销号、接广告洗稿);
- 被指出为谣言后,是否停止或继续加码传播。
同时也强调:
- “推定明知”必须允许被告人提出反证;
- 检察机关负有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 判决书要把推定逻辑写清楚,逐一回应辩解[1]。
4. 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怎么“分界”?
司法文件也强调了行刑衔接[1]:
- 影响范围小、未引发社会恐慌或秩序混乱,且行为人出于一时轻信、并无明显主观恶意的,更适合用:
- 只有当行为符合刑法构成要件,且社会危害性明显,才进入刑事程序,追究刑责。
四、从“反间谍”“情报战”的角度看“虚假情报模式”
在国际安全与反间谍领域,“虚假情报”还有另一层含义:
- 一方故意向对手提供经过设计的错误情报(如虚构军力部署、虚构登陆地点),让对方做出错误决策——这是情报战常用手段之一[2][3]。
- 历史上有著名的“双十字计划”等,利用“假情报+假线人”,误导纳粹对盟军登陆地点的判断[2]。
- 在中国法律框架中,如果是向境外间谍组织、敌对势力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无论情报真假,关键在于是否触犯:
- 间谍罪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4][5]。
这部分通常不会直接出现在普通人的网络日常生活里,多属于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侦办。
五、结合你能用得上的“行动建议”
从普通网民、企业、在华外资机构三个层面,给几个可操作的要点:
1. 普通网民
- 看到惊悚信息先三问:
- 是否来自权威渠道(政府官网、权威媒体、官方通告号)?
- 是否有时间、地点、部门等可核实细节?
- 搜一下,有没有权威辟谣信息?
- 避免两种高风险行为:
- 自己“脑补”灾情、警情后杜撰细节发帖;
- 明知被官方辟谣,仍反复转发、配文煽动。
- 不参与“带节奏”:
- 涉及“爆炸、疫情、坍塌、抓捕、大面积死亡”等字眼的信息,谨慎评论、转发;
- 对“内部人士”“某局朋友说”的截图、录音,原则上当作高风险信息看待。
2. 企业和机构
- 建立舆情监测与应急预案:
尤其是上市公司、互联网平台、餐饮品牌、游戏公司,必要时请第三方监测舆情。
- 发现疑似恶意谣言时:
- 立即在官网、官微发澄清声明,抢占信息高地;
- 固定证据(截屏、链路记录、账号信息);
- 必要时及时报案,让公安部门介入,以虚假信息类犯罪、损害商业信誉、敲诈勒索等方向取证[7][8]。
- 谨慎开展“灰色公关”:
花钱雇人“反向造谣”或“反炒作”,本身也可能构成犯罪主体。
3. 与涉外、国家安全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 对接触敏感信息的员工,做好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包括:
- 不随意与境外人员谈论敏感业务细节;
- 发现可疑“情报打听”,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4][5]。
- 外资企业在华经营,要正确理解《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等规定,处理信息时区分:
- 一般商业情报
- 可能涉及国家秘密、重要数据的内容[5]。
六、一句话帮你抓住“虚假情报犯罪模式”的本质
“虚假情报犯罪模式”,本质上是:有人带着明确目的,编造或明知虚假的、与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高度相关的“情报/信息”,借助网络和新技术在大范围内快速扩散,从而制造恐慌、扰乱秩序或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法律打击的重点,不是普通人一时转错一条,而是这整套“编造——包装——放大——变现”的链条。
References
[1] 以递进式审查准确认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601/t20260131_717529.shtml
[2] 间谍如何炼成,揭秘十大间谍招募术与心理战. https://www.gm7.org/archives/30673
[3] 下一代网络赋能的信息战. 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24545
[4]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http://www.drxsfd.com/xf/xx.asp?bh=11
[5] 国家安全合规:外资企业正确理解与防范反间谍法律实务风险热点问题. https://www.kingandwood.com/cn/zh/insights/latest-thinking/national-security-compliance-preventing-counter-espionage-legal-risks-for-foreign-invested-enterprises-part-3.html
[6] 认定虚假信息类犯罪必须准确把握本质特征.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03/t20200322_457063.shtml
[7] 公安部网安局公布3起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https://news.cctv.com/2026/04/01/ARTIJiWyuDgonq5ZnaLeUz8T260401.shtml
[8] 上海警方深入推进“涉企网络谣言”打击整治. https://gaj.sh.gov.cn/shga/wzXxfbGj/detail?pa=f41aa3d5accbfad14fcbf784730c1c7f0c16683653e0ed4cce02b7b098fd4cb48ea3a9a2fc82fc7808d14d8cdaf2141bf89cd8d0bb43e938
[9] AI换脸篡改企业法人信息犯罪团伙被端!武汉网警:筑牢安全之盾. https://gaj.wuhan.gov.cn/hjfc/jdxw/202601/t20260105_27066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