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直接说结论:“蓝天格锐在法院那边说公司没违法”这是误解甚至是被人故意带节奏。就目前公开信息看,没有任何正式法院文件说过“公司没违法”,恰恰相反,中英两边的司法材料都把蓝天格锐认定为犯罪结构的一部分。
1. 先把关键事实摆清楚
中国这边的情况
立案与定性
- 2017 年 4 月 21 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案侦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
- 多份媒体和司法材料都写得很清楚:蓝天格锐是一个以高息理财为名、实质为庞氏骗局的非法集资平台,三年多时间吸金约 402–430 亿元,涉及 12.8 万左右投资人[2][3][4]。
法院判决
- 法院判决确认:2014–2017 年间,蓝天格锐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上海崇明区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写明:“蓝天格锐公司在未经金融主管许可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2]。
- 法定代表人任江涛、总经理吴小龙等多人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任江涛 10 年、黄亚芳 5 年,吴小龙 8 年多等)[4][5]。
- 这些判决的前提就是:公司这一主体的集资行为属于违法金融活动,而不是“公司没事、只有个人有罪”。
官方后续安排
- 各地法院、处非办陆续发布公告,为“蓝天格锐案”集资参与人做线上登记和资金清退,公告中统一称为“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6]——这已经是对案件性质的官方定性。
所以,从中国司法机关的公开信息看,“蓝天格锐违法”是既成事实,并不是悬而未决,更不存在“法院说公司没违法”。
英国那边在干什么?
蓝天格锐还牵扯到英国史上最大规模的比特币洗钱案——6.1 万枚比特币被查扣。这里容易被人断章取义。
英国刑事案:钱志敏洗钱
- 钱志敏(又名张雅迪、花花)是蓝天格锐的实际控制人、幕后主犯,在英国因比特币洗钱案被起诉并最终认罪、被判刑 11 年 8 个月左右[4][5]。
- 英国法院在量刑陈述和相关文件里,把蓝天格锐明确描述为:实施庞氏骗局的载体/工具公司(the vehicle for a Ponzi scheme)[1]。
- 这句话的意思是:公司本身就是犯罪结构的一部分,而不是受害人。
英国民事案:追缴 6.1 万枚比特币
这里有两个关键程序,最容易被人误读:
(1)民事追缴 & 赔偿计划
- 英国皇家检察署(CPS)依据《犯罪所得法》(POCA 2002),启动民事追缴程序,准备把查扣的比特币变现后,用于:
- 一部分没收/归英国国库;
- 一部分按照法院认可的方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分配[1][7]。
- 这跟“公司有没有犯罪”是两个维度的事:
一个是追缴赃款怎么分,一个是之前犯罪有没有成立。前者不会推翻后者。
(2)“诉讼接管人”(Litigation Receiver) / 清盘程序
- 为了在英国打官司追这 6.1 万枚比特币,中国部分债权人还在英国高院对“蓝天格锐公司”提起了清盘申请(winding-up petition),并推动法院任命诉讼接管人来代表公司参与相关诉讼[1][7]。
- “诉讼接管人/清盘人”的作用是:
- 接管公司在英国范围内的诉讼权利与资产;
- 协助处理资产分配、对外诉讼等;
- 本质是一个程序性、技术性的安排。
- 英国法官在讨论是否允许给蓝天格锐公司安排这个“诉讼接管人”时,确实提到过类似:
- 公司作为“犯罪工具”,在是否有资格提出某些权利主张(例如 POCA 第 281 条下,对资产的“物权性权益”)方面存在重大障碍[1];
- 但本次决定不是实体裁判,也不是“mini-trial”,只是出于程序公正,先给它一个能出声的“门票”(让接管人可以代表公司出现在程序中),以后再讨论实体上到底有没有权利。
这一段专业法律讨论,很容易被人恶意剪辑成:
“你看,英国法院允许给公司任命接管人,说明法院承认公司是‘正常公司’、‘没违法’,只是个人在犯罪。
但实际上,原文语境恰恰相反:
- 法官强调:蓝天格锐是庞氏骗局的工具,是犯罪结构的一部分;
- 只是在程序上,先允许它有一个代表人来参与英国资产分配相关的民事程序,这不等于给它洗白。
2. 那为什么网上一堆人说“法院那边说公司没违法”?
综合目前公开材料,这种说法主要来自几类混淆或带节奏:
① 把“有诉讼/清盘主体资格”当成“没违法”
- 在英国要打清盘、追索 6.1 万枚比特币、参与民事追偿,必须有一个公司主体(蓝天格锐)出现在程序中,否则谁来代表这堆资产去打官司?
- 法院为了让程序跑得下去,就会:
- 认可公司在法律上仍然存续(没有被注销完);
- 或者任命“诉讼接管人/清盘人”接手公司在英资产和诉讼。
很多人看到“法院允许这家公司当事人”“法院允许给公司任命接管人”,就自己脑补成:
“既然还能用公司名义打官司,那不就说明公司没违法吗?”
这是典型的概念混淆:
- “有法律人格/能打官司” ≠ “没有犯罪事实”
- 很多被判刑的公司,照样要在破产、清算、民事赔偿程序里继续以公司名义出现,直到资产处理完、注销完。
② 把“程序性决定”当成“实体无罪判决”
- 英国法官说“本次关于接管人的决定不是实体裁判,也不是 mini-trial”[1],意思就是:
- 我现在只决定要不要让这个公司通过接管人参与到程序里;
- 不是在讨论它到底有没有违法、有没资格最终拿到钱。
- 被人断章取义后就变成:
“法院都没说公司有罪,证明公司没违法。”
实际上,中国刑事判决已经把公司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英国现在讨论的主要是——
这堆已经被查扣的比特币,怎么在英国法框架下分配给中国受害人,而不是回头推翻中国对公司的定罪。
③ 部分人有主观立场,故意给公司洗白
还有一种可能,是个别“维权群”“代理人”“自媒体”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放类似话术:
- “现在事实证明公司没违法,是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清盘……”
- “法院已经认定这是民事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 “公司可以恢复经营、良性清退,只要大家一起去签什么协议……”
这类说法一旦和英国“诉讼接管人”“受害人赔偿计划”混着讲,对普通投资人来说就非常迷惑,很容易被带偏。
3. 用一句话帮你拎清楚
把中英两边的公开信息放在一起看,可以用一句话总结:
中国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蓝天格锐通过公司平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庞氏骗局;英国法院把这家公司视为“犯罪结构的一部分”,只是出于资产追偿的需要,允许以公司名义、通过接管人参与民事追偿程序。这绝不等同于“法院说公司没违法”。
所以,“好多人在说法院那边认定公司没违法”,本质上是对以下三件事的误解或歪曲:
- 把公司仍然存续、能当当事人,误解成公司是无辜的;
- 把程序性决定(任命接管人、受理清盘申请),误读成实体无罪认定;
- 忽略了中国已经有的刑事判决,只看英国正在进行的民事追偿和资产分配。
4. 对你来说,真正需要关心的是什么?
如果你是蓝天格锐投资人或关心这个案子,真正跟你利益相关的,不是“公司有没有违法”这个已经定性的老问题,而是:
- 国内清退登记有没有按要求做完(2019 年后各地公告的登记窗口)[3][6];
- 英国那边受害人登记、POCA 第 281 条申请、赔偿计划的时间节点,是不是有律师团队在帮你跟进[1][7];
- 警惕任何打着“公司没违法”“公司可以复盘还钱”旗号的新一轮骗局——
- 只要有人拿“法院说公司没违法”当卖点,基本可以直接打问号。
如果你愿意具体说说你是从哪里看到“法院说没违法”的(比如某个视频、文章、律师宣讲),我可以帮你把那段话逐条拆开,看它是误解了哪个法律点。
References
[1] 钱志敏比特币案:真正的制度性分水岭仍在前方(含对蓝天格锐公司、诉讼接管人、POCA 281 条款等的分析). https://www.thornhill-legal.com/multi-billion-bitcoin-case-cn6/
[2]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沪0151刑初13号(涉及蓝天格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认定). https://www.hshfy.sh.cn/shfy/web/flws2pdf.jsp
[3]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公告. https://www.hycourts.gov.cn/News/NewsDeatil.aspx?cls=2&id=1455
[4] 英国最大比特币洗钱案牵扯中国 400 亿非吸案等相关报道(任江涛等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涉金额约 402 亿元).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404213053101575.html
[5] “给你三世富贵”的老板,带着 6.1 万枚比特币跑了(中国新闻周刊/中新网等关于蓝天格锐案及判决的报道). https://news.sina.cn/gn/2024-05-19/detail-inavtffa9603721.d.html
[6] 多地政府网站:“蓝天格锐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线上登记及补充登记公告. 如 http://www.xuyi.gov.cn/col/896_465466/art/16881408/1688451455588tyd7etX3.html
[7] 21 世纪经济报道、瀛东律师事务所等关于蓝天格锐英国清盘申请、民事追偿程序的报道. 如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4-09-09/doc-incnptzk2768852.shtml